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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

2018-10-01 05:30:08

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没有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。

特别提示:

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: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.10元(含税)

股权登记日:2016年8月29日

除权除息日:2016年8月30日

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201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6年6月28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,并于2016年6月29日在《中国证券报》《证券时报》和巨潮资讯网披露了《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》(公告编号:2016-27)。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:

一、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

(一)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为:2015年度公司拟分配现金股利,按2015年末总股本计算,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.10元(含税),共分配14,755,738.52元,剩余581,275,300.57元转下次分配使用。

(二)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。

(三)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。

(四)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。

二、本次实施的利润分派方案

本公司201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: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,475,573,852股为基数,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.10元(含税)。扣税后,QFII、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、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.09元;持有非股改、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、证券投资基金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,先按每10股派发0.1元,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,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注;对于QFII、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,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,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。

【注:依据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发布的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财税[2012]85号)和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财税[2015]101号),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,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,持股1个月(含1个月)以内,每10股补缴税款0.02元;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(含1年)的,每10股补缴税款0.01元;持股超过1年的,不需补缴税款。】

三、分红派息日期

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:2016年8月29日;除权除息日为:2016年8月30日;现金红利发放日为:2016年8月30日。

四、分红派息对象

截止2016年8月2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,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(以下简称“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”)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。

五、分配方法

(一)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股息将于2016年8月30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(或其他托管机构)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。

(二)以下股份的股息由本公司自行派发:首发前机构类限售股

公司自行派发股东明细表

(三)若投资者在除权日办理了转托管,其股息在原托管证券商处领取。

六、大股东承诺最低减持价格调整

关于控股股东天津泰达集团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泰达集团”)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减持限价,公司《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》中约定:“泰达集团承诺所持非流通股份在限售期满后,减持价格不低于股权分置改革公告前九十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值3.01元/股。最低减持价格如遇到分红、转增、送股、配股等事项时,将进行除权调整。” 根据该约定,对泰达集团减持限价进行如下调整:

根据公司历年利润分配方案,截至本次分红派息前,泰达集团有限售条件股份减持限价已调整为1.717元/股;根据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,泰达集团有限售条件股份减持限价调整为1.707元/股(1.707=1.717-0.010)。

七、有关咨询办法

(一)咨询地址: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二大街62号MSD-B1座16层1601(300457)

(二)咨询联系人:谢剑琳女士、王菲女士

(三)咨询电话:022-65175652

(四)传真电话:022-65175653

八、备查文件

(一)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;

(二)《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》;

(三)《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》。

特此公告。

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

2016年8月23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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